【干货】双管理人私募基金的形式、运营及风险分析

一、“双管理人”基金优势

契约型基金“双管理人”是比较优势理论在私募基金运作方式上的典型应用。各个新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投

资、运营等方面分别都有各自所擅长的,甚至单在投资领域各个管理人都有其各自擅长的策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各管理人

为了优势互补,做大做强,可通过“双管理人”的形式发行私募产品,以其达到1+1>2的效果。



基金业协会在2016年4月18日发布的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

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管理人共同管理私募基金的,所有管理人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划分由基金合同进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各管理人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条款明确

肯定了“多管理人”模式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可行性。

在私募基金“募、投、管、退”的全生命周期运作中,不同的管理人在不同的环节具有各自的比较优势,相互之间存在取长补短的合作需求。因此,“多管理人”模式在行业内渐兴渐盛,尤其以“双管理人”模式较为常见。

二、什么是“双管理人”私募基金

合伙型基金

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

参与主体主要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GP)

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基金管理人

具体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

执行事务合伙人

代表合伙企业管理合伙事务。在合伙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的作用十分重要,其地位以及风险隐患直接关系到合伙型基金成立及运营。

基金管理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因为一般是具体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的普通合伙人,因此,可以担任执行合伙人;

未登记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也能做执行合伙人,但是具体基金的投资管理运作应当委托给基金管理人。

在一个合伙型基金中也可能存在两个基金管理人。

两个基金管理人权限划分取决于合伙协议条款的约定。在实践中,一般是由其中一个基金管理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负责投资管理事务;而另外一个基金管理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或担任基金运营商,负责基金日常运营。

三、“双管理人”的常见形式

契约型私募基金由两个不同的管理人同时进行管理,

实际是对基金“募、投、管、退”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进行拆分,并由两个管理人分工完成,双方具体的权责义务在基金合同中加以订明。

目前,

行业内“双管理人”模式私募基金的常见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事务管理人&投资管理人

A管理人负责产品的募集、备案、信息披露等运营事项,B管理人负责产品的投资。

运营和投资对于私募管理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不同的私募管理人由于所处的阶段不同,在运营和投资方面的比较优势是差别较大的,故采用此种模式来优势互补,取长补短。该种模式是市场上比较普遍的一种模式。也有投资管理人负责部分运营事项,是对上述模式的一种演变。该模式主要适用于目前规模较小、但业绩突出的管理人与规模较大、运营成熟的管理人相互合作,事务管理人利用自身强大的募资能力与专业的运营,使得投资管理人能专注于投资,实现互利共赢。

此类模式适用于投研强运营弱的管理人与投研弱运营强的管理人的合作。事务管理人强大的募集能力和专业的运营水平,让投资管理人更加安心并专注于投资,从而实现双赢。

此类模式在实践中经常应用于如下两种情形:

情形一:

投研能力强的新晋管理人A公司缺乏募集渠道且运营能力较弱,和募集、运营实力雄厚而相对紧缺投研团队的管理人B愉快地走到一起。

情形二:

管理人C公司的投研团队独立并成立管理人D公司,原来仅由C公司管理的运作中的基金通过签署新增投资管理人的四方补充协议,并配合基金业协会AMBERS系统完成重大事项变更,实现了原班人马继续携手共济。

策略A管理员&策略B管理员

市场上有多种投资策略,每种策略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中有着不同的比较优势;同时不同管理人有各自擅长的投资策略。

双管理人通过选取不同投资策略的组合,以达到“取长补短”增加基金收益的目的。

擅长不同策略的两方管理人发挥各自优势,对基金资产进行更为有效的配置、提高产品收益,除投资外的事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以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在“双管理人”模式下,管理人能够有效扬长避短,达到事半功倍、合作共赢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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