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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制”符合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在多数国家都是重要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 目前在我国是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
专家普遍认为,此次修法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推动个人所得税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我国原个税法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就是将个人各种性质的所得分类并分别征税。综合税制则是就纳税人全年全部所得,在减除法定费用后征税,能够有效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税负能力,但税制比较复杂,对征管水平要求较高。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分析,分类税制的好处是便于源泉扣缴,征管简便,但缺点是不利于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容易出现违背税收横向公平原则的情况,即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相同的税收,也不利于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即收入能力较大的人应当缴纳更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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