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你明知我喝了酒,还要我骑摩托送你,害我摔伤花了169多万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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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饭桌上受邀吃饭,一时兴起喝酒助兴,岂料回家途中不慎摔伤,生活无法自理。近日,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梁某向原告周某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二十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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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2015年2月23日,被告邀请原告来家吃年饭,原告骑摩托车赴约,吃饭时作为主人的被告劝原告多喝酒。饭后,应被告的要求原告还骑摩托车送了被告前往某地。岂料返回时原告不慎摔伤,颅骨骨折,右肺挫伤,历经两年多,花费1690206.77元的医疗费,至今仍右侧肢体运动障碍、语言障碍,生活不能自理,需大部分依赖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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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原告骑摩托车还劝原告饮酒,且明知饮酒不能驾车,仍然要求原告骑摩托车送其去某村,被告作为受益人对原告的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原告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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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宴请的组织者,应有对饮酒者的注意、照顾等保护义务,被告为宴请人,应当对被宴请人饮酒后的人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在原告酒后驾驶摩托车离开时,应当及时予以阻止或保证其安全,饮酒客观上导致了原告认知能力、控制能力降低,原告摔伤客观上与饮酒行为有间接因果关系。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253531.01元。

来源:上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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