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投资规范不能一禁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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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新闻:近日,民政部公布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时,不得开展12种投资活动,包括: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直接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人身保险产品,投资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用于对冲风险的除外)等。
点评:根据慈善法规定,基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可通过投资手段实现财产保值、增值。慈善组织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同时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就此制定具体办法制定。
显然,民政部门制定征求意见稿是有依据的,但其中是否适宜明确规定慈善组织不得从事直接投资股票、人身保险产品等12种活动,似有可商榷之处。立法法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征求意见稿有关不得从事12种投资活动的规定,无疑是减损了慈善组织的权利和增加其义务。
就投资活动而言,慈善法第54条要求的是慈善组织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完善投资机制,并没有限制慈善组织从事特定的投资活动。从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中,也不能直接引申出慈善组织不得直接从事特定投资活动的结论。由此,征求意见稿中是否适宜直接规定禁止慈善组织从事特定投资活动,还需要有进一步的论证。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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